(2017)苏062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百山与周健、刘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百山,周健,刘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993号原告:徐百山,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健,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忠美,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徐百山诉被告周健、刘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百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