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佳兵与葛明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兵,葛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第3209号申请人赵佳兵,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葛明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佳兵与被申请人葛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佳兵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葛明福依据(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款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明福依据(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