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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江泉、张扬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江泉,张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97号申请人:郑江泉,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张扬娟,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郑江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扬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扬娟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郑江泉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郑江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国庆审 判 员 季延彪审 判 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