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春侠与左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侠,左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侠,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玉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张春侠与左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左玉喜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春侠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并向左玉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春侠归还借款55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10元。但左玉喜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左玉喜另有他案正在执行中,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张春侠的欠款,现将(2017)陕0202执120号执行案件中,陈莹支付左玉喜的执行款4687.5元支付给张春侠,余款将分期偿还,计划从2017年9月25日起,每月还款500元,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27号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