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执字第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欧阳石连、卢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石连,卢福莲,唐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字第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石连,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卢福莲,女,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唐炳辉,男,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执行欧阳石连与卢福莲、唐炳辉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29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福莲、唐炳辉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欧阳石连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