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通利德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宝山区通利德木材加工厂,刘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通利德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经营者:崔玉海,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刘国云,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通利德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