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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汉和、张恒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汉和,张恒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145号申请人:赵汉和,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张恒远,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赵汉和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恒远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赵汉和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恒远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