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与蔡红兵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蔡红兵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12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住所地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三路82号(市场办)。经营者:费英,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红兵,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诉被告蔡红兵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通州区川姜镇圣丹妮布艺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