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庄河市宏发水泥制品厂与邹秉琮、刘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宏发水泥制品厂,邹秉琮,刘月敏,王喜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87号原告:庄河市宏发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肖胜宏,系该厂厂长。被告:邹秉琮,男.被告:刘月敏,女.被告:王喜昌(曾用名王喜),男.原告大庄河市宏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邹秉琮、刘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