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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143号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李雄斌。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香梅,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强,男,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华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