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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金钟声、侯晓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金钟声,侯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76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金钟声,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侯晓艳,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金钟声、侯晓艳在吉仲受字[2017]第02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金钟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金钟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建筑面积:201.16平方米)房屋的产籍。2、查封担保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均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