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冬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230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法定代表人刘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蓉,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敏,女,公司职员。被告王冬霞,女,1976年3月2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