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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39位贤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贤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贤雷,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兴昌胜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贤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贤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3时2分许,被告人位贤雷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2.5公里处,撞上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和部分路产损失。经检验,被告人位贤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位贤雷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位贤雷赔偿路产损失2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位贤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抽血照片、指认照片、路产损失清单、公路赔偿费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王某、韩某、朱某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位贤雷的供述,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位贤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位贤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位贤雷积极赔偿路产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贤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贤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