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9005号原告: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XXX号XXX-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顾军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如轩,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撤诉减半收取1,289.50元,由原告上海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晓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