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旭诉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858号原告:郭旭,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铣工。被告: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208-1室。法定代表人:李亚琴。原告郭旭与被告沈阳卓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郭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旭负担。审判长 陈 梅审判员 雷 凯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子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