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张同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张同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81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同平,男,1967年7月17日生,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同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1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1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