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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林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林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2号申请人青岛海林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城,董事长。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起发,总经理。申请人青岛海林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林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青岛蓝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太湖路4号土地一宗(证号为鲁(2016)胶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5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蓝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太湖路4号土地一宗(证号为鲁(2016)胶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