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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811号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96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86655839。法定代表人:谢祖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男,汉族,1980年3月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显美审 判 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