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朝阳寺行政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81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兴城兴海路南街92号。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被执行人:朝阳寺,地址兴城市高家岭乡。负责人:释大宝。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国土资罚字[2016]第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拆除被执行人违章建筑及罚款21183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查明,朝阳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高家岭镇汤上村基本农田4684.15平方米;一般耕地730平方米;林地2118.9平方米;草地826.36平方米;农村道路606.39平方米建寺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118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7年4月13日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兴国土资罚字[2016]第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兴国土资罚字[2016]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兴国土资罚字[2016]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章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21183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响审判员 张 茉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