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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郁华与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郁华,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589号原告:朱郁华,女,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被告:张志伟,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朱郁华诉被告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志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张志伟向原告借款39700元,约定年底偿还,2017年4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志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志伟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张志伟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9700元,口头约定2016年年底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志伟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张志伟于2017年4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志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张志伟向原告朱郁华借款397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将借款交付被告张志伟,被告张志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朱郁华主张被告张志伟偿还借款397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朱郁华借款3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