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淑清与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洪璞,成丹慧,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成洪璞(系死者宋淑清丈夫),男,193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成丹慧(系死者宋淑清儿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施根善。原告宋淑清与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宋淑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宋淑清的死亡证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6月22日宋淑清的诉讼费缓交时间已到,本院依法调取了与宋淑清同一户籍的人员信息,并于当日依法向宋淑清已知的法定继承人成洪璞(死者宋淑清丈夫)、成丹慧(死者宋淑清儿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洪璞、成丹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