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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淑清与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洪璞,成丹慧,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成洪璞(系死者宋淑清丈夫),男,193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成丹慧(系死者宋淑清儿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施根善。原告宋淑清与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宋淑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宋淑清的死亡证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6月22日宋淑清的诉讼费缓交时间已到,本院依法调取了与宋淑清同一户籍的人员信息,并于当日依法向宋淑清已知的法定继承人成洪璞(死者宋淑清丈夫)、成丹慧(死者宋淑清儿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洪璞、成丹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