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道伦与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伦,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404号原告:赵道伦,男,汉族,1957年0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幢*楼**号。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被告: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赵镇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晴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道伦与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宏公司)、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花园水城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道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被告兴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杰、被告花园水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晴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道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008.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1日12时40分左右,原告骑电瓶车经过三星镇旧城改造二期工程工地临街道路时,被告兴宏公司在路边搭建的彩钢护栏突然倒塌,原告猝不及防,颈部被划伤倒地,并导致胳膊等多处摔伤。原告报警后,警方到达现场,并拨打120,将原告送到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告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后赶到医院,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原告住院至2016年11月25日(实际最后出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但右肩的伤仍未完全康复,目前仍需在门诊检查治疗。在住院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三星派出所也曾协调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兴宏公司辩称,去年9月21日,当天有两个保安看到当时具体情况。一个大货车经过,原告是因为避让大货车,撞到围墙受伤,并不是围墙自身倒塌造成原告伤害。庭前调解几次也没有调解成功。被告花园水城公司辩称,这次损害的过错为原告自己,物件管理人尽到了合理管理责任,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因此兴宏公司及花园水城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金堂县三星镇旧城改造安置房(原三星职中)二期工程,被告花园水城公司为建设方,被告兴宏公司为承建方。2016年9月21日12时40分左右,原告赵道伦骑电瓶车经过该工程工地街道道路时,被告兴宏公司在道路上搭建的蓝色彩钢瓦围墙突然倒塌,砸在原告身上,原告颈部被划伤倒地,并导致胳膊等多处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2016年10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耳外伤;全身多处挫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低钾血病;右肩关节损伤,右肱二头肌损伤,右肩上肌损伤;右肩冈上肌腱及二头肌长头腱损伤等。出院医嘱及建议康复科进一步治疗,转入康复科继续治疗,2016年11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肩冈上肌腱损伤;右肩二头肌腱损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出院医嘱及建议:若有不适,请及时就诊;加强营养,全休一月;必要时可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等。2017年1月9日原告到金堂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肩袖损伤;高血压病为二级。出院医嘱:避免患肢过度负重,进行功能锻炼,必要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门诊随访。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1日,原告到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肩冈上肌腱损伤;右肩二头肌腱损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出院医嘱及建议:若有不适,请及时就诊;加强营养,全休一月;进行功能锻炼。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金堂县三星派出所也曾协调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道伦,2012年4月19日因“南北一、二路征地拆迁”已农转非,属失地农民。受伤前曾在建筑工地务工。2015年度四川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35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照片、接报警登记表、问政金堂-信件详情、金堂县三星镇卫生院病情证明单、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病情证明单、金堂县中医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用药清单、发票、证人证言、金堂县城市管理局的函、金堂县三星镇人民政府及其川福号社区的证明,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2016年9月21日的事故造成原告赵道伦受到伤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是由被告花园水城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兴宏公司施工的金堂县三星镇旧城改造安置房(原三星职中)二期工程,蓝色彩钢瓦围墙突然倒塌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花园水城公司与施工单位兴宏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赵道伦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赵道伦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如下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2526.76元,有票据和病情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3090元(103天X30元/天);营养费2660元(133天X20元/天);护理费6180元(103天X60元/天);关于误工费,原告请求按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全省职工工资平均值,本院予以确认,为18469.02元(41357元/年÷365天)×(103天+60天);原告多次就医,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道伦的上述损失为53425.7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兴宏公司垫付了1000元,品迭后,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赵道伦52425.7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道伦52425.78元;二、驳回原告赵道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