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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霜与黄志远、刘业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霜,黄志远,刘业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68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玉霜,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志远,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反诉原告):刘业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郑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莘,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玉霜与被告黄志远、刘业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被告刘业顺对原告李玉霜提出反诉。2017年7月3日,本诉原告李玉霜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刘业顺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李玉霜以其需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本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刘业顺以其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霜撤回本诉。准许刘业顺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玉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业顺负担。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黄咪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