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传方与尹喜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传方,尹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传方,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尹喜发,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董传方与尹喜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尹喜发给付申请执行人董传方人民币10878.03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64元。现已经执行回9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董传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