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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宣玉英与郭剑辉、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玉英,郭剑辉,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352号原告宣玉英,女,6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平安村。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剑辉,男,3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黑龙坝镇黑龙坝村。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志伟,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玉英与被告郭剑辉、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玉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宣玉英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