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许义林、任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义林,任培华,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23号申请人:许义林,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任培华,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邱云,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许义林与任培华、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培华、邱云名下拥有房地产及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任培华、邱云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031388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