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514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514号之一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法定代表人:丁兴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法定代表人:武全勇。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5400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