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俊儿、王秀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90号申请人:马俊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军军诉被告马俊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马俊儿向本院申请追加马海芝为第三人,申请理由为申请人马俊儿已把借款及利息交给被申请人马海芝,让其代为向薛军军偿还,马海芝对本案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马海芝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俊儿称已将借款及利息交由马海芝代为其偿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俊儿追加马海芝为第三人的申请。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