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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俊儿、王秀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90号申请人:马俊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军军诉被告马俊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马俊儿向本院申请追加马海芝为第三人,申请理由为申请人马俊儿已把借款及利息交给被申请人马海芝,让其代为向薛军军偿还,马海芝对本案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马海芝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俊儿称已将借款及利息交由马海芝代为其偿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俊儿追加马海芝为第三人的申请。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