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敏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70号原告:曾敏,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委托代理人: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滨河小区5-5-2号。法定代表人:金才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戈兴,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现住延吉市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敏诉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敏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风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