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华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杨华兵,陈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杨华兵,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工人西路124号(3-4层)的房产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杨华兵、陈小芳已与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杨华兵、陈小芳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942557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942557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2091号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20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杨华兵、陈小芳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942557元。开户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95×××672017年7月3日本院地址:浙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1号邮编:322000联系人:毛应强联系电话:853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