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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景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147号原告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春、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事人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有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