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家祥、周娟与被沈自海、瞿晓梅保全异议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祥,沈自海,瞿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22号案外人:周娟,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沈家祥,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沈自海,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瞿晓梅,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办理周娟与申请人沈家祥、被申请人沈自海、瞿晓梅保全异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娟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娟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周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