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0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与万修军、牟瑞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万修军,牟瑞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339号原告: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少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国,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修军,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牟瑞娟,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照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修军、牟瑞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退还原告青岛千牧花生产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修军审 判 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