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骁恒与朱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骁恒,朱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723号原告:洪骁恒,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焕,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骁恒与被告朱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洪骁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骁恒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人民陪审员 金秋钱人民陪审员 舒宝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