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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1、苏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1,苏某2,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27号原告:吴某,男,1991年3月2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刚,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1,女,1997年8月1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苏某2,男,1961年7月19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徐某,女,1964年6月20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1、苏某2、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