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鼎、青岛市四方区旅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鼎,青岛市四方区旅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苏鼎,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玉,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旅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98号304-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85412N。负责人:任炳锡,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15382号申请执行人苏鼎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旅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