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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彭坤华、冼嘉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坤华,冼嘉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坤华,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梧州市万秀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冼嘉怡,女,1993年1月3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梧州市万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6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在本市万秀区万秀大厦双子座网吧楼下的空地,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洪牌JH125T-11C女装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未拔车钥匙,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合伙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收了上述助力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互相分工配合,积极实施作案,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冼嘉怡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坤华、冼嘉怡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坤华有前科劣迹,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坤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冼嘉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日25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