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245号原告: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治方,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568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陕A570**号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且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00200元,且买有不计免赔险。承保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24时。2016年12月13日8时55分许,任步华驾驶陕A570**号车,行驶至西临高速由西安向临潼方向K1027+85m处时,与行人王玉昌相撞,致王玉昌死亡,车辆受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被告均不予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系陕A570**号客车的车主,该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并购有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大业硅碳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改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