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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642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陈某2,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潘某1,女,汉族,生于1998年11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潘某2,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汪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陈某1、陈某2诉被告潘某1、潘某2、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1、陈某2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潘某1、潘某2、汪某的起诉。本院认���,原告陈某1、陈某2撤回对被告潘某1、潘某2、汪某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陈某2撤回对被告潘某1、潘某2、汪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5.0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