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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金启、丁志林等与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启,丁志林,严现志,张勇,张辉,翟渊博,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38号原告:任金启,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丁志林,男,汉族,1964年12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严现志,男,汉族,1975年12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勇,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辉,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翟渊博,男,汉族,1964年0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负责人:卞德利,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告任金启、丁志林、严现志、张勇、张辉、翟渊博与被告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栾笑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