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擎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谭长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擎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谭长庆,东莞市润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擎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二区太沙路十二巷三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小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力,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青,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长庆,男,土家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富,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润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2区B7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晓初。上诉人东莞市擎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且被上诉人送货上门,交易地点、合同履行地亦为东莞市××镇,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之一的东莞市润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国鹏审判员 伍小冰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