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小邓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宏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小邓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宏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768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小邓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邓艳超,总经理。被告:刘宏浩,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静海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小邓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