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礼冒、陈春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礼冒,陈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40号申请人:赵礼冒,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陈春春,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人赵礼冒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春春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礼冒与被申请人陈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赵礼冒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陈春春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东方明珠花园××室的房屋产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春春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35幢2-102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码:00419330、金市国用(2014)第019-18952号(保全价值人民币9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礼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