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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怡莲新城11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9737B(1-2)。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合浦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91831。法定代表人:章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远望高科技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