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慢英、李爱兰、侯炜飞、侯炜青与被执行人史一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慢英,李爱兰,侯炜飞,侯炜青,史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慢英,女,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爱兰,女,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侯炜飞,女,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侯炜青,女,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史一红,男,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洁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