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萍诉肖柏州、肖荟洁赡养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7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萍,肖柏州,肖荟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72号原告:肖萍,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开秀(系原告之母)。被告:肖柏州,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系被告之母)。被告:肖荟洁,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萍与被告肖柏州、被告肖荟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公告向被告肖荟洁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