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启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36号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洪兴,董事长。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未制作补偿方案违法,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鲍 蕊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