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海慧与王树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慧,王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慧,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昌,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林海慧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海慧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林海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海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林海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