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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海慧与王树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慧,王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慧,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昌,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林海慧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海慧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林海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海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林海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