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风陵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风陵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张天赦,张永康,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74号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于荣兴,董事长。被告:山西省风陵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天赦,职务不详。被告: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风陵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中贤,管委会主任。被告:张天赦,基本情况不详,住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被告:张永康,基本情况不详,住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被告:张鹏,基本情况不详,住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风陵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张天赦、张永康、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8万元及利息(以12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支持风陵渡电厂的前期工作,向原告借款共计140万元,经原告多次电话、派人催要,被告于2007年6月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及承诺书后,分别于2007年6月5日还款7万元、2007年12月29日还款5万元,剩余128万元至今仍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及电话催要,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既不派人接见也拒不归还任何款项。经查实,张天赦、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张永康及张鹏作为山西省风陵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山西风陵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收据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原告提交的地址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回执显示被告张天赦、张永康、张鹏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住所不明,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的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信息不能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足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