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国涛申请执行杨春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涛,杨春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被执行人:杨春钱(前),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国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